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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缴存、提取规定的管理规定
[
2006-11-27 13:37:22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各房改资金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新增职工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开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 1、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以支票转账或现金方式到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手续。 2、单位汇(补)缴住房公积金时,由原来填写“进账单”改为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转移的,单位或职工应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如果单位集中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批量转移的,还应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并持办事所需材料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审批后,持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凭证》,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个人在本市内调动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转移至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 (2)企业重组、职工整体并入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批量转移至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 (3)职工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合并的。 (4)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因下列原因之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转移或批量转移至中心“托管户”内进行托管:①企业因改制、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倒闭,职工暂无新单位就业;②职工个人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无新单位就业;③职工个人在本市内调动工作或调离本市(户口未迁出),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中心托管户托管期间,仍按有关规定统一计息、支取管理。 四、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审批,并持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的任一公积金经办网点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办理支取手续。《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上不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死亡或离、退休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直接到银行办理支取改为先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审批,然后持中心的审批文件到银行网点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办理支取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更正 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或补报机构代码,或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更正,应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更正申请表》并持办事所需材料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审核,然后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相应信息的更正手续。 六、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 单位资金入错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调账申请表》并持办事所需材料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审核,然后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错账调整手续。 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填写《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并持办事所需材料报中心审核、房改办审批,然后持审批文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缴存额调整或账户封存手续。 2、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为批准之日起一年,到期单位应重新报审。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填写《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申请表》报中心审核、房改办审批,然后持审批文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本市的最高缴存比例。 九、住房公积金的对账 1、单位可在每年6月30日后,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打印上个缴存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对账单,进行对账。 2、职工可凭身份证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随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任一经办网点查询并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单。 十、缴交和支取公有住房售房收入 1、单位或职工缴交公有住房售房收入时,应填写《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专用缴款书》,代替原“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 2、单位在支取售房款或维修基金时,除上缴财政仍使用原单据外,统一填写《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专用支款凭证》代替原“进账单”。 上述空白单证均可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的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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