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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上自建私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私房)转让计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的通知
[
2004-4-28 9:09:29
]
关于划拨土地上自建私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私房)转让计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2] 78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集美、杏林土地分局,海沧建设局:为保持私房转让补出让手续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在市政府未出台此项工作规范性文件前,自建私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私房)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不低于房屋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我市自建私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私房)住宅用途暂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出让底价的10%缴纳,商业用途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出让底价的15%缴纳。接文后,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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