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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办支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
2004-4-28 9:22:29
]
一、支取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单位盖章); (三)根据不同支取原因,分别提供下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不需退还原件的,只提供原件。如果原件抵押在银行的,复印件应经按揭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1、购买自住住房:如已办妥土地房屋权证的,只需提供土地房屋权证;未办妥土地房屋权证的,按房屋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 商品房:经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在付清首期款、只能提供首期款收款收据时,如果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按揭借款合同;如果未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房款专用账号。 ② 经济适用房(包括统建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包括统建解困房)专用发票。 ③ 房改房:房改专用发票。 ④ 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⑤ 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统一票据。 ⑥ 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 ⑦ 集资建房:集资合同书、单位按房改当年成本价金额集资收款票据。 2、职工建造自住住房: ① 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② 城市建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 3、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房屋权证、大修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及大修施工单位账号。 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支付公房房租:主管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公房租赁合同及职工申请时上月支付房租的票据。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8、出境定居: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9、离、退休职工:主管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当地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2)其法定继承人申办支取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办支取的,还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证明。 提示: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职工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时,凭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房单位出具的售房专户账号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首期款,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专户。但同一套住房只能选择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转账用作首期款或选择支取现金(须全部付清房款,或付清首期款并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3、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低保对象支付公房房租,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为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金额。属上述支取原因6~10项的,支取的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4、需同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常住户口页)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属破产企业的,申请表单位意见栏由单位原上级主管单位(部门)证明原企业已注销并盖章。无上级主管单位(部门)的,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柜台或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审批; 4、凭已审批的材料、身份证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网点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办理支取手续。 三、办理时限: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3个工作日,其它均即时办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510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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